一)基准品,替代品和升贴水
基准交割品: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500千卡/克,干燥基全硫小于或等于1%,全水小于或等于20%的动力煤
替代品以及升贴水: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或等于4800千卡/克,且干燥基全硫小于或等于1%。其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0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90;4800千卡/千克小于或等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小于或等于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5500乘实测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或等于6000千卡/克,按6000千卡/克计算货款。
二)交割方式:1,车船板交割
这种交割方式是指交割记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和轮船板,完成货物交割的一种交割方式。动力煤期货初期选择秦皇岛,天津,京唐,曹妃甸,黄骅,防城港,新沙港和可门港,作为动力煤期货指定交割码头。
2,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是指卖方通过指定交割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完成实物交割的一种交割方式。初期选择5家交割厂库: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煤集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动力煤期货风险管理制度
1,涨跌停板制度:
动力煤期货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格的+或—4%
2,保证金制度:一般月份最低保证金设置为合约价值的5%,交割月份的前一个上旬,中旬,下旬分别收取5%,5%,10%的保证金。交割月收取20%的保证金。
3,限仓制度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数量依旧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的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1,对期货会员的要求:某一期货市场单边持仓量大于或等于100万手,期货公司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限仓比例为小于或等于25%
2,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规定: 最大单边持仓量一般月份60000手,交割月份上旬60000手,中旬30000手,下旬10000手,交割月份2000手
4,大户报告制度
动力煤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含本数)以上,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基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5,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给予强行平仓的强制措施。
动力煤期货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1)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在规定 时间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给予强行平仓的。
6)其他给予强行平仓的。
6,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警示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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